利益博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关系分析 钟茂初 内容提要:本文采用“智猪博弈”、“外部性”、“Coase交易”等经济学分析方法,对有关地处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功能区的保护问题从多种利益角度进行了理论剖析。得出以下分析结论:发达国家责无旁贷地应当通过转移支付去实现最佳的生态保护规模、主动地承担起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恢复责任、长期地帮助生态功能区当地发展以阻止他们对生态功能更严重的破坏进而保障自身的生态利益。
1.问题的提出
在有关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中,经常遇到区域性经济利益与全球的生态利益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情形。比如南美的热带雨林,既是南美国家可开发利用的森林资源、又是对全球生态及气候起着重要影响作用的生态功能区。那里的森林资源不仅为当地提供木材等物质产品的经济价值,同时也为整个区域提供生态服务(防风、防沙、固土,水源涵养、水质净化,农业生态保障),还为整个地球提供生态作用(调节气候、稳定全球生态系统,防止自然灾害,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显然,无论是南美的热带雨林、还是其他各国的生态保护区,都必然会遇到当地要求开发与全世界呼吁保护的矛盾。矛盾的结果必然会导致以下问题的出现:1)生态功能区应当如何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利益与全球生态利益之间实现最佳的保护规模?2)生态功能区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进行的生态破坏必须进行生态恢复活动,应当由谁来承担生态恢复的补偿?3)生态功能区当地的开发活动必然造成一定的环境影响,应当由谁来对这一影响承担治理责任?
1. 开发抑或保护:多重价值与多重利益主体的矛盾
在世界发展格局中,极易出现诸如生态功能区开发与保护的矛盾、生态功能区所在国家的贫困与不公平性等问题。笔者认为:之所以有这些问题存在,其本质性的原因在于生态功能区的“多重价值与多重利益主体”矛盾。
生态功能区包含有多重价值:非使用价值(存在价值、生态服务价值)、潜在经济价值、直接经济价值,不同的价值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由此形成了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利用中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复杂的关系。1)生态功能区的非使用价值理应由全人类的所有成员共同享有,所以这个意义上的生态功能区是全球公共品,对生态功能区非使用价值的维护是对全球共同利益维护的体现。通常,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环境组织)作为非使用价值的利益代表来维护这一价值和利益的实现;2)生态功能区的潜在经济价值是一种间接的经济价值、是以生态功能区的存在价值和生态价值不受破坏为前提的、是仅属于生态功能区所在地全体居民受益、是一种长期的获利机会。潜在经济价值的利益代表者通常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其职责是保护生态功能区的非使用价值(以保护潜在经济价值的实现前提)、进行能够实现潜在经济价值的相关投资、有效地在当地居民间分配其利益;3)生态功能区的直接经济价值,享有直接经济价值利益的通常是投资于资源开发利用的投资者。
由于生态功能区存在多重价值且各种价值归于不同的利益主体享有,因而在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利用中,存在以下的关系和可能出现的现象:1)生态功能区的存在价值、生态价值是潜在经济价值和直接经济价值的源泉,缺损了非使用价值也就必然使潜在经济价值、直接经济价值缺损。但现实中,潜在经济价值的利益主体、直接经济价值的利益主体出于短期利益的目的,不惜损耗作为其价值根本的非使用价值,最终结果不仅损害了非使用价值利益主体——全人类成员的共同利益、同时也使自身利益受到根本性的损害;2)从原则上来说,生态功能区的非使用价值属于全人类的成员,而且生态功能区的潜在经济价值和直接经济价值也源于其非使用价值,所以全人类成员也应部分地分享潜在经济价值和直接经济价值。但是,生态功能区所在地的居民获得更多的利益,是保障自然资源非使用价值得以维护的条件,也是使潜在经济价值和直接经济价值实现可持续性的重要条件。如果,为了单纯地强调保护生态功能区的全球公益(存在价值和生态功能价值)、而不能给所在国家、所在地居民带来利益的分享甚至给当地居民带来不便或损失,那么在社会公益——当地居民的博弈中会导致当地居民永远选择不利于保护生态功能区非使用价值的策略,那么最终会导致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都受损的结果。由此可见,没有当地居民广泛参与分享利益的制度安排是不可持续的。所以,在实现生态功能区不同层级的价值时,应实现“利益公平原则”——任何利益主体都有获得相应利益的权利、任一利益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应不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任一利益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应兼顾利益的持久性获得目标。
2. 生态保护区的规模: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交易决定
无论是南美的热带雨林、还是各国的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在非开发和保护的过程中,给全球带来了巨大的福利、而全球在享受生态保护区的生态功能的时候却不必为此作出相应的支付,也就是说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在其保护活动中产生了巨大的正的“外部性效果”,这就必然导致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保障生态功能区的保护。这就需要对生态保护区实行生态效益的补偿机制,以使承担着生态功能保护的国家及其住民得到相应的报偿、让享受生态功能的各国支付相应的费用,以有效地调节生态功能区及其住民与生态受益者之间的关系。否则,如果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得不到必要的补偿,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会使他们放弃保护活动而使全球可享受到的生态福利减少。
毫无疑问,生态功能区的保护规模是由当地开发的经济利益和全球的生态利益的共同作用而决定的。为了使生态功能区的最佳规模与社会福利最佳规模相适应,在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与全球社会之间必须进行有关外部性的协商和补偿。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如果交易成本较小的话,Coase交易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手段。简单地解释其意义就是:对于某一生态功能区,所在国家有一个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开发规模、而全球有一个多种利益最大化的开发保护规模,在一定条件下,全球社会向所在国家作出某种程度的补偿支付,那样就可以使当地经济利益不致减少(甚至有所增加)的情况下压缩开发规模,这样的话当地的经济利益和全球的生态利益都有所改进。以下即采用这一理论方法对生态功能区的规模和补偿问题的分析。但与以往关于“负外部性”的分析有所不同,因为这里面对的是一个“正外部性”问题。
假设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经营的森林资源总量为Z,其中用于提供生态及精神功能的森林规模为X,其余部分(Z – X)则用于直接提供物质产品而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的直接收益为
M(X) = (Z – X) P – C(Z – X)
式中P为直接提供物质产品的森林资源的价格、C(Z – X)为经营者的成本函数。此时经营者收益最大化的均衡资源分配为XM、Z – XM,满足极大化问题的一阶条件
M’(XM) = – P + C’(Z – XM) = 0
M’(X) 、C’(Z – X)分别为边际利润、边际成本。
而从全球社会的角度来看,全球社会的利益为
(Z – X) P – C(Z – X) + E(X)
式中E(X)为提供生态功能的森林资源给全球带来的生态福利。此时全球利益最大化的资源配置为XS、Z – XS,满足极大化问题的一阶条件(式中E’(X)为边际社会福利函数)
-P + C’(Z – XS) + E’(XS) = 0
-M’(X) 、E’(X)
-M’(X)
M S
E’(X)
XM XS X
图1 生态功能区的外部性、所在国家与全球社会的Coase交易
如图所示,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的最佳生态森林保有量XM与全球角度的最佳生态森林保有量XS不相同,且有
XM < XS
如图所示,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保有生态功能森林资源量超过XM时、其利益水平将减少,而生态功能的享受者的福利水平却继续增加、生态福利的增加与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的利益减少之和为正值且不断增加,直至生态功能森林保有量达到XS之前、两者的福利增加与利润减少之和都在增加。由此可见,从“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应当使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保有生态功能森林量达到XS水平,而为了弥补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的利润减少的损失,作为生态功能受益者的全球社会与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之间必须进行一个有关外部性的“Coase交易”。当生态功能森林保有量达到XS时,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的利润损失为△XMMS的面积,而此时全球的福利增加为□XMMSXS的面积、足以弥补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的利润损失,剩余部分△XMSXS则为双方共同的福利增加。因而,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将生态功能森林保有量从XM提高到XS对共同利益是有利的。对于剩余福利增加只需在双方之间进行协商和分配,就会使双方的福利都有所增加。这就是Coase交易在有关正的外部性问题上的应用。假设剩余福利部分分配给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的比例为a,那么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应从全球社会那里得到的补偿为
△XMMS + a(△XMSXS)
这就是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保有生态功能森林所应从全球社会那里获得补偿的依据。全球社会在支付补偿后得到的福利增加为
(1-a)(△XMSXS)
从上述分析来看,采用“外部性”和“Coase交易”等理论概念来分析生态功能森林资源补偿问题是有效、可行的。上述模型中还有两个重要问题必须加以说明:1)最适度生态功能森林保有量。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只有当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的边际利益等于全球社会的边际效用(即M’(X)=E’(X))时,此时的保有量是最为适度的。如果小于这一保有量,那么双方都没有得到最大可能得到的收益。如果大于这一保有量,那么会因为而使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的利润损失得不到足够的弥补(或者说全球社会得到的福利增加不足以弥补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的损失);2)交易成本问题。Coase交易可行的前提条件是交易成本很小,这样才能使Coase交易对相关主体都有利可图。所以,生态保护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必须面对全球社会的集合体(比如联合国环境组织)进行Coase交易的协商,而不能面对一个一个的国家来交易,否则会因交易成本巨大而无法进行。联合国环境组织再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生态功能森林的受益者收集,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各成员国的“搭便车”行为(即不支付费用而享受生态功能利益的行为)。
3. 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恢复活动应由谁来补偿?
在讨论生态环境的保护的研究与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生态功能区通常处在经济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而生态恢复活动更主要的受益者是经济较发达的发达国家,事实上两个地区共同享受某一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那么应当由谁来承担生态恢复活动的补偿呢?是由生态功能区所在国家承担,还是由较发达的受益国家承担,或者由受益的双方共同承担?从直观来看,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说法,应当由受益的两地共同承担。但这一看法在现实中可行吗?回答是:不可行!这是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待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价值以及生态恢复活动的价值的认识是不同的,由于这一认识的不同而会使双方对待生态恢复活动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博弈,博弈的结果必然是由发达国家全部承担生态恢复活动的补偿。
对于这一问题或可用“智猪博弈模型”的分析方法来进行分析。根据人类需求层次的认识 ,处于不同收入水平的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其对待生态环境的价值认识是各不相同的,其对待生态恢复活动的态度也是各不相同的,这主要是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活动对各自带来的效用满足不同而形成的。这一情形导致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生态恢复活动扮演不同的角色、起着不同的作用。通过“智猪博弈模型”的分析如下:
假设全球社会分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两个群体,现有的生态环境由于在过去或现在正在进行的经济发展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退化。对于这一环境退化结果,由于双方主导性需求层次的不同,双方的感受程度也不同:发达国家感觉环境退化对其效用满足有很大的负影响、而发展中国家感觉环境退化对其效用满足虽然有一定的负影响但并不显著。因而双方对治理这一环境问题能够带来的效用也不同:发达国家认为治理环境活动能够给其带来很大的效用改进,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治理环境活动能够带来一定的效用改进但并不显著。进而双方对治理环境活动的愿意支付也各不相同:发达国家认为治理环境活动能带来较大的效用改进、牺牲一定的其他支出只会带来其效用水平较小程度的减少(由于此时发达国家在物质需求方面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满足,增加或减少一定的物质需求都不会对其的效用满足带来很大的影响),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治理环境活动能带来的效用改进不大、牺牲一定的其他支出却会给其效用水平带来很大程度的减少(因为此时发展中国家在物质需求方面尚未得到充分的满足,减少一定的物质需求会给其效用满足带来很大影响,而增加一定的生态需求却不能替代他的这一损失)。所以,在同一时期,由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进行博弈而决定是否进行环境治理活动时,其最终的博弈结果必然是:发达国家承担全部投入单独进行环境治理活动,而发展中国家将拒绝承担任何支出径直享受环境治理的成效。表面上看这是一个不大合理的结果,但恰恰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环境治理的效用满足水平(由此决定了他们各自的博弈策略)。我们通过以下的虚拟数字可对这一环境治理博弈问题进行论证。
假设某一环境治理活动给发达国家带来的效用改进为10、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效用改进为5,而发达国家独自承担环境治理费用带来的效用减少为-6,发展中国家独自承担环境治理费用导致的效用减少为-8,发达国家承担一半环境治理费用导致的效用减少为-3、发展中国家承担一半环境治理费用导致的效用减少为-4。此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自采取“治理”、“不治理”策略的支付矩阵分别为
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
7, 1 4, 5
10, -3 0, 0
该博弈的博弈均衡为:发达国家采取“治理”策略、发展中国家采取“不治理”策略,对应的支付为(4,5)。因为只有这一策略组合在对方不改变策略时任何一方都没有改变策略的动因。
上述博弈模型表明:在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面对同一环境问题时,发达国家不得不独力承担环境治理的责任、让发展中国家“免费”享受环境治理的成效同样对自己是合理的选择。
4. 长期帮助生态功能区所在国家发展,发达国家责无旁贷
生态功能区所在国家及其住民为享受更好的生活而追求发展是其不可剥夺的权利,全球的生态功能受益者是无权采用强制性手段予以限制的。然而,生态功能区的发展过程又不可避免地形成一定程度的环境破坏。那么,对环境破坏及时地治理是唯一的手段。问题是:谁来承担治理的责任。看上去问题很简单,既然环境破坏者是所在国家的开发者,那么治理责任自然是开发者。但通过博弈分析,不难得出结论:承担生态功能区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治理,是发达国家责无旁贷的责任。
假设全球区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群体。现在发展中国家(生态功能区当地)拟进行某一经济活动,该活动产生的经济效益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效用改进为6,而该活动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带来相当的生态环境问题,可能给发达国家带来的环境影响而导致的效用减少为-10、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环境影响而导致的效用减少为-5,如果发达国家独自承担环境治理费用而带来的效用减少为-6,如果发展中国家自行承担环境治理的费用而带来的效用减少为-8,如果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承担一半的环境治理费用,那么发达国家的效用减少为-4、发展中国家的效用减少为-3。这样面对一个可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6单位效用的经济活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着谁承担环境治理的费用而进行博弈,各自分别采取“治理”和“不治理”策略时的博弈支付为
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
-3, 2 -6, 6
0, -2 -10, 1
这一博弈的均衡结果为:发达国家采取“治理”策略、发展中国家采取“不治理”策略而坐享其成,对应的支付为(-6,6)。只有这一结果是对方不改变策略时任何一方都没有改变策略动机的策略组合。
这一博弈结果表明: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并存的社会里,发展中国家为满足物质需求(特别是生存需求)而采取一定的经济活动时,发达国家不得不承担起治理这一经济活动所带来环境影响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效用减少降低到较低程度。
面对发展中国家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会带来相应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而要求发达国家独力来承担环境治理这样的问题时,是否可以通过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事先转移支付来换取发展中国家不再进行这一经济活动呢?博弈分析的结果表明:一次性的转移支付是不可行的,只有在双方建立长期互信协作关系的条件下才可行。
假设全球区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群体,发展中国家拟进行一项经济活动以使得其效用水平提高6单位、但这一经济活动会分别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自身带来因环境影响而造成的效用减少分别为-10和-5,发达国家拟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支付方式换取发展中国家不进行该经济活动(发达国家转移支付带来效用减少5单位时,即可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相当于该经济活动效用改进6单位)。以下是发达国家分别采取“转移支付”和“不转移支付”策略、发展中国家分别采取“进行经济活动”和“不进行经济活动”策略时的博弈支付矩阵
发展中国家
发达国家
-15, 7 -5, 6
-10, 1 0, 1
该博弈的均衡结果为:发达国家采取“不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支付”策略、发展中国家采取“进行经济活动”,相应的支付为(-10,1)。只有这一策略组合是满足:当对方策略不变时任何一方都没有改变策略的动因。
上述博弈结果表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通过一次性的支付以换取中止破坏环境的经济活动的愿望是无法实现的。这是因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自在“个人理性”的原则下都会选择不利于保护环境,也不利于双方达到最大效用的结果。而对这一情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只有在双方建立长期互信协作关系的条件下(即双方进行无穷重复博弈,并采取“扳机战略”——初始信任对方而采取有利于双方的“集体理性”行为,一旦某方违背信任原则而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为时,将永不相信对方而采取“个人理性”行为),这样双方可以实现“集体理性”的博弈均衡:发达国家采取“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支付”策略、发展中国家采取“不进行经济活动”策略,对应的支付为(-5,6)。这就实现了以转移支付换取不进行环境破坏经济活动的初衷,发达国家通过减少低层次需求的满足换取了环境保护的效用,发展中国家则从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中换取了效用的满足。这一博弈模型具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如某江河下游的发达国家可与江河上游的发展中国家进行长期的协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换取上游地区对森林、水土资源的保护,否则上游落后国家为满足其生存需求就会采取破坏森林及水土资源的经济行为,这就会给下游国家带来巨大的福利损失。
5. 小结
对于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维护职责、生态破坏及其恢复的责任,追本溯源地追究是非常困难的,让真正的责任者来承担责任也是极难在实践中做到的。比如,爱斯基摩人认为,捕鲸是他们世世代代的生活方式、并没有造成鲸的减少和灭绝的危险,反而是“现代人”大量捕鲸才造成了鲸灭绝的危险,而那些“现代人”现在却反过来要求爱斯基摩人停止捕鲸或者让他们承担责任,这实在很不合理。爱斯基摩人的责任认定也许是正确的、但要“现代人”来承担责任却很难做到。如何来处理这类问题呢?笔者认为:身处生态功能区的发展中国家为获得必要的物质需求满足和必要的发展,以损害一定的生态环境为代价是其必然的一种博弈策略(这是一种本能的选择,并不包含任何“威胁性”的含义,但对享受生态功能的发达者来说,不妨把这看作是一种“威胁”手段,如果不帮助生态功能区进行发展,那么必然要承受生态严重破坏的后果),因此,发达国家责无旁贷地应当通过转移支付去实现最佳的生态保护规模、主动地承担起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恢复责任、长期地帮助生态功能区当地进行发展以阻止他们对生态功能更严重的破坏。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必去讨论谁有责任、谁有义务之类的问题,既有承认现实的意味,某种意义上也包含着对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破坏历史责任的认定与处置。
某些国家、某些国际组织以减免债务等方式来换取一些不发达国家对其境内的生态功能区进行保护,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思路下的对策。应当说,这些是比较务实而有效的生态保护政策。相比而言,那种认为必须对生态功能区进行强制性保护的对策是很难有效权衡各种利益关系的、也就很难取得实际的成效。
参考文献:
1. A.Mas-Coell, M.D.Whinston & J.Green(1995), Microeconomic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 Herman E. Daly, Beyond Growth: The economic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eacon Press, Boston, 1996(中译本,超越增长:可持续发展经济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3. 张日光,中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管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P189-222
4. 鐘茂初,「持続可能な発展」に関する経済学的諸問題の帰納――人間需要の分類に基づく視点からの検討,日本国際交流基金関西国際センター「論文発表集」2003年7月号
5. 钟茂初,微观经济学解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
6. 钟茂初,人类需求层次与“可持续发展”的逻辑基础,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双周学术讨论会”第00127号,2002年10月
7. 钟茂初,人类需求与可持续发展,当代经济研究,2002年6月
8. 黄世典,公益林效益的补偿,生态经济,2001(9)